仙华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即发卡机构)及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向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优质的银行卡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联等发布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仙华卡具有现金存取、转账结算、消费支付和个人理财等功能。

第三条  仙华卡是发卡机构发行的、符合中国银联标准的人民币借记卡,可在发卡机构及兴业银行银银互通合作机构的所有营业网点和自助设备,以及加入中国银联网络的境内外受理机构或机具联网通用。

第二章   申领条件及手续

第四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均可申领仙华卡。

第五条  申请人申领仙华卡必须遵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要求,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供书面申请、选择需要开通的功能,并确认遵守本章程及以后的修订版本。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六条  申请人向发卡机构领取仙华卡时,发卡机构将根据客户的需要,由客户自行进行密码设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和密码。


第七条  仙华卡不设有效期。持卡人需要更换卡片或停止使用仙华卡时,可办理换卡或销户手续,并及时将应注销的仙华卡交回发卡机构。

第三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八条  持卡人可以以仙华卡为载体开立一个或多个存款账户。仙华卡默认开通的基本主账户为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来源于持卡人的现金收入、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以及其他合法途径的资金收入。持卡人可设定其他存款账户与基本主账户关联和管理。

第九条  持卡人持卡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消费支付、个人理财业务,必须遵守发卡机构有关使用规定,卡内账户的资金支付应按规定凭密码自主办理或约定委托支付。

第十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牢记个人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使用密码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委托支付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十一条  持卡人应确保在合法的前提下使用仙华卡,发卡机构保留依法合规地拒绝交易处理或资金支付的权利。因可能涉及非法交易所导致的风险、损失及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加入中国银联网络的特约商户或服务机具进行存取现金、消费支付和转账交易时,须遵守中国银联、发卡机构、装机银行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仙华卡持卡人在加入中国银联网络的境内外自动柜员机上取款次数不受限制,但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20000元。持卡人通过装机银行自动存款机存入现金以自助设备检测后自动入账,但发卡机构对差错款项保留依法追索权。

第十四条  持卡人遗失仙华卡,应立即向发卡机构办理书面挂失或口头挂失,挂失生效前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负。仙华卡挂失以办妥书面挂失手续为准,口头挂失仅作为仙华卡基本主账户止付的依据。持卡人如需办理补卡或销户,必须先办理书面挂失。

第十五条  口头挂失后应在 5 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效力不受保障。口头挂失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且持卡人对账户交易无异议的,书面挂失后即可补发新卡。

第十六条  仙华卡损坏时,持卡人应到发卡机构办理换卡手续,持卡人须将旧卡交回发卡机构,不交回旧卡的视同卡片遗失。

第十七条  仙华卡密码遗失的,须由持卡人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办理挂失手续并重置密码。

第十八条  仙华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九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领、冒用仙华卡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计息及收费规则

第二十条  仙华卡基本主账户及关联管理的存款账户,其起存金额、存期、计息规则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发卡机构公布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仙华卡不收取开卡工本费和年管理费;持卡人在境内外特约商户持卡消费或网上支付无需承担任何附加费用;持卡人免费在发卡机构 ATM 存取现金。

持卡人换卡或挂失补发新卡时收取工本费10元。密挂或口挂不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须按发卡机构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若持卡人未按规定缴纳费用,发卡机构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仙华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发卡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

(二)仙华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卡片或停止持卡人使用卡片的权利;发卡机构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其认为正当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的使用权。对不遵守本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不必预先通知即取消持卡人资格,并收回原卡。

(三)对持卡人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及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有权按照发卡机构和中国银联对外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就提供的服务向持卡人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仙华卡使用说明资料,包括安全用卡须知等。

(二)及时答复持卡人账户情况的查询和更正要求。

(三)通过对账单或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动柜员机、营业网点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对持卡人存疑交易在 30 日内给予查复。

(四)发卡机构应当保密持卡人的申请资料,但发卡机构在维护发卡机构合法权益,或在司法机关依法查询和查证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有关人员和办案单位。

(五)因不可抗力、系统故障、供电故障、通讯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外部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失败,发卡机构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第六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对不符合服务承诺的事项进行投诉。

(二)持卡人有权知悉仙华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计算方法。

(三)持卡人有权根据约定获取发卡机构为其提供的对账服务。

(四)持卡人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和要求更正。

(五)持卡人享有本章程规定和发卡机构以后可能增加的各项权利。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二)持卡人如遇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变更、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向发卡机构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卡片及密码,不应将密码泄露给他人,凡因卡片保管不善、密码使用不当等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四)持卡人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其它交易对手的纠纷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对交易账务存有疑义的,应在交易发生日期 60 日内提出查询申请。

(六)持卡人应承担本章程规定和发卡机构以后可能增加的各项义务。

(七)持卡人提交申领仙华卡的书面申请,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章程的全部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本章程,报有权机构备案后发卡机构将相关营业场所、本行网站及监管要求的其他渠道公告,即对持卡人具有约束力,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仙华卡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其它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并经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