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金融支持浙江经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银保监会、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相关要求,引导浙江银行业保险业加快发展绿色金融,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在打通“两山”通道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浙江经济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助力“重要窗口”建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两山”理念,加快发展绿色金融,支持高水平美丽浙江建设,助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坚持先行先试,建立健全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创新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绿色金融产品服务,以绿色金融改革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加强绿色金融保障,努力实现全辖绿色信贷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绿色信贷不良率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保险机构充分参与环境风险治理。力争在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组织体系建设、产品服务创新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打造绿色金融浙江品牌。
    二、完善绿色信息共享机制
    (一)扩大绿色信息共享范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经信部门、住建部门要建立与银保监部门的绿色信息共享机制,扩大信息共享范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共享包括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环境经济政策以及减排进展、区域限批、行业准入等情况,行政执法、挂牌督办、污染源自动监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清洁生产工作、排污许可证执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严重环境失信、企业公共信用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各级经信部门要建立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产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骨干企业名单,以及节能、节水、清洁生产改造、资源综合利用和绿色新兴产业发展等绿色制造项目库。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绿色建筑星级等级、项目业主、项目规模等相关信息的共享。
    (二)创新绿色信息共享方式。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经信部门、住建部门要与银保监部门加强绿色信息共享,畅通银行保险机构获取信息渠道。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收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在信息产生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在信息变化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充或者更正。企业复核申请和指标修复申请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省生态环境厅依托“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归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共享至省大数据局,最终接入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浙江银保监局建立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绿色金融服务专区”,强化绿色产业政策、绿色园区、绿色骨干企业、绿色制造项目等信息共享,支持线上绿色金融服务对接。各银行保险机构通过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等渠道查询获取企业绿色信息,并依法合规有效使用。
    (三)建立绿色信息使用反馈机制。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充分利用共享信息资源,若发现绿色信息更新不及时、发布不准确等问题,及时报告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反馈至相关主管部门。各级银保监部门对各银行保险机构运用绿色信息的情况(包括依据绿色信息追加或压缩授信、拒绝或退出贷款、上浮或下降利率、开展绿色保险等)进行统计监测,并反馈至相关绿色信息共享部门。
三、完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
    (四)健全绿色金融组织管理。银行保险机构要明确绿色金融发展战略,实行绿色金融“一把手负责制”,作为重点工程纳入绩效考核。建立全方位的绿色金融支持体系,明确绿色金融牵头管理部门,配备充足的业务、财务、人力等资源,支持跨部门和业务条线协调推进绿色金融工作。绿色金融政策应覆盖所有融资企业(项目),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加大绿色信贷和保险资金支持力度;对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以及有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行业,实行有差别、动态的投融资政策。推动各银行保险机构总部与辖内分支机构绿色金融试点联系机制,在信贷规模、审批通道、产品创新、风险管理、系统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
    (五)建立完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完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的政策与制度,并实施全流程管理。提升对企业(项目)环境与社会风险的评估能力,实行动态评估和分类。各银行机构要将相关结果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针对性实施差别化的授信权限、审批流程和贷后管理。探索将环境、社会与治理风险评价融入客户违约率、贷款定价等信贷管理模型,辅助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提高违约概率预测能力,采取差异化利率定价。实施环境信用“一票否决制”,对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应当不予授信。各保险机构要将企业环境与社会风险因素纳入投资决策体系与保费定价机制,实行有差别化的风险管理,深度参与社会治理与环境风险治理。
    (六)建立完善绿色金融“五专”工作机制。打造绿色专业化经营管理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设立或改造绿色金融事业部、绿色专营分支机构或绿色金融特色支行,在资源配置、创新产品试点、审批权限、考核激励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鼓励各保险机构设立“绿色保险产品创新实验室”,推进绿色保险产品创新开发,推广“保险+服务”创新模式。实施绿色金融业务专项激励,降低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提高不良容忍度、加强绩效奖励、完善尽职免责要求。开辟绿色审批专项通道,设置专门的审批岗位,减少审批层级。配置绿色信贷专项规模,并向绿色专营机构倾斜,优先满足绿色领域的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强化绿色专项产品服务创新,探索将排污权、碳交易权等纳入抵质押担保范围,推广绿色园区贷、两山贷、环境污染责任险、绿色贷款保证保险、安全环保责任险等绿色金融产品。
    (七)实施差异化绿色信贷和保险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科学运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采取差异化信贷政策。对环境信用A级(优秀)和B级(良好)企业申请贷款,鼓励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贷款手续,给予优惠利率定价;对环境信用C级(一般)和D级(较差)企业申请贷款,应对其已整改的环境违法行为或挂牌督办事项整改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谨慎授信,并视具体情况采取降低授信额度、上浮利率等措施;对环境信用E级(差)或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申请贷款,有权拒绝新增贷款,并逐渐压缩、退出存量贷款。对未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将环评审批备案作为信贷投放的先决条件,对未通过环评审批备案的建设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名录中的鼓励类项目和环保设施建设项目,鼓励给予信贷政策倾斜。各保险机构应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实行保险费率差异化定价。深化绿色金融“银保融合”,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全方位、多渠道的业务合作和信息共享。
    四、 推动绿色金融与绿色产业协调发展
    (八)助推制造业转型升级。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对接绿色园区、绿色骨干企业、绿色制造项目,为制造业绿色发展创建提供便捷、优惠的信贷支持和保险服务。培育推广绿色园区贷、绿色工厂贷、绿色项目贷,加快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和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污染集中或循环化处理等改造,促进构建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
    (九)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以湖州成为全国首个绿色建筑与绿色金融协同发展试点城市为契机,推动建立绿色建筑融资、绿色建筑保险的认定标准,探索绿 色金融服务绿色建筑的规范化流程体系。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创新绿色建筑金融产品,探索绿色建筑性能保险、绿色建筑财产保险、绿色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绿色建筑履约保证保险等产品,强化绿色建筑行业风险保障。
    (十)创新绿色供应链融资。鼓励银行保险机构运用供应链金融的产品和模式,加大对绿色设备生产商、企业购买绿色设备、绿色标识产品贸易融资等支持力度。探索在提供供应链融资服务过程中,积极运用大数据和第三方力量,将产业链企业的环境绩效纳入融资标准,针对性提供差异化融资服务。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对绿色供应链支持力度,创新服务机制,为上下游企业提供便捷的线上金融服务。
    (十一)支持乡村绿色发展。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强与绿色产业投融资平台、风险补偿基金等协同合作,充分运用绿色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创新“三农”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污染防治、清洁能源、节水、生态保护、绿色农业等领域支持力度。以丽水成为全国首个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城市为契机,加大对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生态康养等乡村绿色产业支持,助推生态产品价值增值,助推乡村振兴。探索绿色农业保险模式,积极发展农业保险,降低绿色农产品保险门槛。
    (十二)支持低碳循环经济。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基于碳排放权资产的抵质押、回购业务。探索开展碳租赁、碳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支持碳保险、碳指数开发及应用。探索建立“个人碳账户”机制,运用绿色支付、绿色出行等信息实施个人碳积分激励机制。
五、完善绿色金融保障机制
    (十三)建立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引领作用,积极总结宣传绿色金融良好做法、优秀案例,组织同业交流活动,共同推进绿色金融服务。
    (十四)完善绿色金融统计制度。探索建立“指标明确、体系完善、定期监测”的绿色金融统计监测体系。落实银保监会绿色融资统计制度,加强绿色融资实施情况监测分析。以湖州、衢州为试点地区,探索建立区域绿色保险统计制度。
    (十五)建立绿色金融监测评价体系。充分运用大数据和金融科技手段,推广应用湖州绿色金融监管综合信息系统、衢州绿色金融“五量”评价和“绿色普惠”评价以及丽水绿色金融“地图集”“温度计”“雷达图”等监测评价体系,依托银保监会绿色融资统计数据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形成直观可视化的绿色金融服务情况监测评价结果,强化精准督导和推动。
    (十六)完善绿色金融激励机制。探索将绿色金融监测评价结果作为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准入和高管履职评价的重要参考内容。推动将银行保险机构绿色金融服务情况与地方财政贴息、补贴、税收优惠、财政性存款存放等挂钩,提升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发展能力和意愿。